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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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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基层党组织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和公示要坚持公开化、透明化原则,要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
    第七条  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  

第八条  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在党支部内部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 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