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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会从“非赢利”到“赢利”的嬗变
发布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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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纵横
作者|易晓文
导读:温州商会是一个非营利性民间互助组织,由于在非营利组织特性上的认识偏误,导致随温州民营经济而发展起来的温州商会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大打折扣。温州商人逐步认识到“非营利”并非“不赢利”。此后,对商会的组织机构进行改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赢利”,使温州商会的运作模式发生嬗变。
随着温州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温州中小企业已壮大到13万家。然而,由于民营企业规模较小,一般从事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生产,相互间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联系松散,且同行业之间竞相仿冒、技术偷窃,进行价格残杀,最后几败俱伤,使整个行业产量质量滑坡、声誉日损,行业萎缩。直到1987年8月8日杭州武林门的一把大火,烧掉了5000多双劣质温州皮鞋,才使温州民营企业的老板们意识到,要想获得长久生存和蓬勃发展,组建一个具有自律性质的行业组织非常必要。于是,1988年10月,温州第一批民间商会———温州三资企业联合会、温州食品工商企业同业会、温州百货同业商会等宣告成立。温州商会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截止到2009年6月底,全国范围地级以上市设立的温州商会已达173家。然而,不断发展壮大的温州商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却经历了一段异常艰难困苦的坎坷岁月,这种困难的日子与其组织特性———非营利性是分不开的。
一、温州商会的组织特性:非营利性
温州商会的非营利特性可从行业协会的概念和定义中一露端倪。温州商会是一种在某一区域范围内,跨行业、产业的综合性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而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不同国家对行业协会的概念与定义不同。英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权威定义是独立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国际研究NGO的权威、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M·萨拉蒙认为行业协会是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社会团体;我国台湾省《商业团体法》、《工业团体法》都规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定义没有统一概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张理泉(1991)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企业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陈金罗(1997)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企业自愿依法组成的,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性团体;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专家王名则把行业协会定义为“一种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的会员制的、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国内一些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行业协会的各自界定在理解上和侧重点上也不尽不同。尽管如此,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这就是:商会即跨行业、产业的综合性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的自治社会组织。
温州商会的非营利性还可从各地商会成立时的相关条文中得到确认,如,天津市温州商会规定,本会是在津温州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盘锦温州商会规定温州商会是一个以非营利性、自律性和服务性宗旨的组织;阿克苏地区温州商会则是由在阿克苏地区投资的温州籍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齐齐哈尔温州商会的性质是由在齐齐哈尔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温州籍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而四川省温州商会是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省级综合社团。显然,温州商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定性为一种非营利性、互益性的社会团体,这种非营利性是以互益性为基础的。互益性强调的是商会既不像企业那样追求自身利益,也不是为整个社会谋取福利,而是一种为特定群体(商会会员)服务的互益性组织。而非营利性强调的是商会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和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有财产。一直以来,商会的收入都主要来源于会员的“自行乐输”,且从现有的商会收费情况看,温州商会所有会员都是等额交纳年费(会员费)。这种主要靠收取等额会费的单一收入来源决定了商会组织的“入不敷出”。
二、在传统非营利运作模式下温州商会面临的困境
温州商会成立的宗旨就是为会员服务。在1999年4月15日,温州市政府颁布的《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行业协会行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等16项职能。商会可协调各会员企业间的关系,是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温州商会在协调市场、统一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用人制度、制定行业标准,破除贸易壁垒、组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行动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商会每一项职能的履行及其履行能力的大小都与资金实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温州商会的资金来源看,《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与资助、接受委托工作所得经费和服务收入。传统的温州商会运作模式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会费各地不同,且随时间而调整。即便是现在,会费的收取一般是一届(3年为一届)收取一次,每次收取会费900至3000元。以一个中等规模的商会为例,会费一年差不多25万元,加上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会长及理事的捐资,一年的会费收入在150~200万元左右。这些收入,如果仅仅维持商会的基本运转是可以的。但如果要服务好会员,又要与政府保持顺畅的沟通与协调关系,还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则这些资金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据估计,会费收入一般只能占商会正常开支的一半不到(约40%)。据辜璟所作《温州商会困境调查》显示,在商会遇到的诸多困难中,“资金困难”占44.7%。
发生在温州商会因“差钱”而“难办”的事情很多,其中更多的是因“缺钱”而“半途而废”。如,2003年,温州服装商会筹备设计研发中心,对于这个投入大、收益小的工程,商会没有找会员筹资,而是从商会账户中拿出了几乎全部的家当———300多万元投入。然而,事情远没有事先估计的那么简单,300多万元的先期投入并未使研发中心建立起来。由于像研发中心这种属于基础性研究的机构短期内无法获得回报,因此,众多会员企业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欲望。眼见商会入不敷出,最后只有将中心整体移交给温州大学服装学院,有心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不了了之。像服装商会这样,由于经费困难等原因难以进一步履行服务职能,或履行职能遭遇困厄的事件在温州商会中屡见不鲜。这就迫使商会“穷则思变”。大约从2004年起,他们采取种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为商会“赢利”。
三、温州商会突破困境,由“非赢利”到“赢利”的嬗变
面对传统运作模式所导致的现实困境,温州商会充分发扬温州人“白手起家、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等不靠、依靠自己的自主精神;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创造精神”,走出了一条具有温州特色的自主发展道路。在温州市政府所制定的《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经费的三大来源。任何组织、机构、法人、团体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温州商会同样如此。会费一般有明文规定,几乎没有多少回旋余地;捐赠与资助尽管可以动员一切力量游说,除了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理事有可能“慷慨解囊”外,其他的外围力量只能是“自行乐输”;只有第三项“接受委托工作所得经费和服务收入”有潜力可挖。在动“接受委托工作所得经费和服务收入”为商会“赢利”的脑筋之前,先要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大突破。原先理解的“非营利”等同于“不赢利”,说白了就是商会不能去赚钱。这种思想认识严重束缚了温州商会的手脚,让名扬天下的温州商会“捧着金饭碗去讨饭”。其实,“非营利性”强调的只是商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以服务会员为己任(互益性或特定对象的公益性);强调的是商会不能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和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有财产,这点也是为了保证商会永远不会成为某些人用来“谋利”的工具,从而使商会失去互益性或特定对象的公益性。可见,“非营利性”从没有明说哪怕是暗示商会不能去“赚钱”。
观念上的突破和思想的大解放换来的是机构的改组与行动的落实。各地温州商会纷纷成立与“赢利”有关的各种部门,如商务贸易部、财务理财部等。这些部门大多从事接受会员委托或为会员服务之类的工作,工作的优势就是商会手中握有的“集中资源”与“集体谈判”两大王牌。商会在任何场合出现,代表的并不是简单的一个组织,而是这个组织后面庞大的企业群体。如与房地产商谈判,就可以得到任何人(包括自行组织的团购队)所得不到的折扣优惠,然后从折扣优惠中返还一定比率给商会(当然,返还后仍旧让会员觉着合算)。如与地方政府谈判,地方政府就会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温州商会带给他们的是税收、就业等各方面的好处,从交易角度说,自然会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如,某商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在某地兴建一特色产业园区,以后将会员企业的工厂全部搬入。如果单个会员企业出面,征地工作可能相对困难,地价、税收等也得不到多少优惠,但由商会出面,其背后是200多家会员企业,实力雄厚,因此很快就和当地政府达成了协议。之后会员企业从这些估算的好处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商会,以扩充商会的资金实力。商会还可以把暂时不用的闲钱拆借给会员,收取相对低于地下钱庄的利息。目前不少温州商会在全国各地组织成立特色店、专卖一条街,然后寻找代理商,以相对优惠的价格把会员企业的产品直接供应给代理商。这样,会员企业销售产品有了保证,商会赚得差价,代理商进货可以省掉中间所有环节,获得比其他任何进货渠道都低的进价,三方都赢。这是一种全新的多赢的销售模式,其后续的市场效应和持续的生命力值得关注。
从“非赢利”到“赢利”,的确是温州商会运作模式的一次嬗变。这种嬗变,改变的不仅仅是温州商会,更有可能是温州经济的再一次飞跃。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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